若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内容有异议的,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郧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(联系电话:7228070)提出,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即认为上述公告结果有效,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发证。
郧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2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