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决
出于什么考虑?
关于量刑情节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,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,仅因形迹可疑,被司法机关盘问、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,应当视为自动投案。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依法应认定为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数量的多少、人数和次数的多少、毒品的种类等等,都应当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。本案被告人张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,每次容留三人,吸食毒品为大麻,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,可酌予从轻处罚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参照量刑规范化的精神,结合本案具体案情,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