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会
120万存款蒸发状告为何反被入狱 能否获得国家赔偿?
2015-01-28 23:47  浏览:477

一审判决后,张净不服,提出上诉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张净仍不服,向重庆高院提出申诉。重庆高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再审决定,对该案进行提审。

再审中,原审被告人张净举示了部分新证据。经再审审理查明,张净对存款被人支取是明知的,而且获取部分高息。但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净主 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,原裁判认定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具有排他性。最终做出原审被告人张净无罪的判决。

高院将公布再审判决书,向公众进一步释法。

记者:本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张净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再审宣判无罪后,能否获得国家赔偿?

重庆高院审监庭负责人:本案因证据不足,被改判无罪,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。再审宣判后,合议庭已告知张净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。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,张净如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后,高院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。

记者:张净改判无罪,对此你们有何评价?

重庆高院审监庭负责人:在刑事审判工作中,必须坚持证据裁判、疑罪从无等原则,严把案件事实关、证据关、法律关,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排除合理怀疑,既依法惩治犯罪行为,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。同时需要舆论监督的参与和支持。

记者:据媒体报道张净夫妇存款120余万元“失踪”了,这些钱去哪儿了?

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办公室负责人:媒体报道120余万元“失踪”并不准确。经核实相关账户资 料,2001年5月至2002年4月,张净以本人或其妻子的名义,累计在某银行存款124万元。其中,2001年5月25日,张净在某银行首笔存款 38万元,该存款由蓝某某等取走并于2005年归还张净,张净在存款当日即收取蓝某某等支付的高额利息11.4万元;张净夫妇存款纠纷案涉及存款金额71 万余元,这些款项由涉案人员蓝某某分别以转账、取现的形式将资金转入陈某某、雷某账户;另外14万元以同样方式转入雷某账户,由雷某支取,之后雷某曾支付 给张净4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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